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应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更新日期:1天前

文章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