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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如何办理
5月6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上线运行。从该系统登录页面来看,其主要面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注册成功后方可登录使用。自然资源部4月9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决定自5月6日起,启动甲级城乡规划资质延续核定和乙级城乡规划资质升级核定工作,并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在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提交核定申请。4月29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发布的2021年4月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提到申请单位通过“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上传附件材料,提交申报申请。
目前,这个系统适用于全国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业务。不过,这个系统正如其名所示,今后将运用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人此前解读规划资质管理通知所述,今后在规划资质申报审查上,该系统将支撑全流程网上审批、数据联网、后台核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上,去年6月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率先上线运行,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官网也设有面向规划编制单位的信息管理平台。随着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管理拉开序幕,预料今后各地也会开发运用此类平台。
毕竟,自然资源部4月25日组织召开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座谈会,安排部署下一步规划资质管理、队伍建设、系统开发等工作。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也意味着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资质认定拉开了序幕。
江苏省、黑龙江省、吉林省、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山东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山西省、河南省、四川省、江西省、天津市、广东省、湖南省、青海省、上海市、重庆市、福建省已完成对接并发文(详见地方主管部门官网),可按其通知要求开展申报。
城乡规划资质申报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陆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模块乙级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二、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填写规划乙级申请表 ,上传相关材料
1、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4、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5、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等)可代写
三、录入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信息
备注:规划技术人员提交要求详情参考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符合认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符不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申请单位提交说明材料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在线提交
五、有疑问欢迎提问
自然资源部启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启动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以后取得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核定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升级核定工作。
自2021年5月6日起,符合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http://zwfw.mnr.gov.cn)提交核定申请;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申报。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步启动相关工作。
《通知》提出,依据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开展核定,重点对编制单位工作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注册的规划师等技术力量配备进行审查。经核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当前,自然资源部正按照党中央“多规合一”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新的规划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通知》明确,新的规划资质申报标准出台后,将面向各规划编制单位全面开展资质认定工作。通过本轮城乡规划资质核定的规划编制单位,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申请核发新证。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违反党中央精神、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严肃处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办理标准要求如下:
省自然资源厅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月11日修正)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Www.dongrv.com。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二、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许可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新申请材料目录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5.《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6.《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自申报前至少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 资质证书正、副本;
5.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6.《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7.《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自申报前至少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 资质证书正、副本;
5.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四)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及改制相关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 资质证书正、副本;
5.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6.《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7.《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自申报前至少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遗失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 遗失申明。
(六)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 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省自然资源厅做出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单位组织进行全覆盖检查,凡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的,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准予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应当立即停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在对申请单位从事规划编制活动的属地化监督中,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新报,延续,升级,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1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第一款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01-23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八、决定机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在1年内曾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
(二)申请人在3年内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注册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学历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职称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身份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改制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身份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遗失申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劳动合同、返聘人员聘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证书正、副本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18号)一楼大厅地矿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 时限 | 办理 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提交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 |||
受理 | 7个工作日(采用告知承诺为即办) | 地矿窗口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规划局人员、领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 |
决定 | 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完成制证,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告; 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送达 | 7个工作日 | 地矿窗口人员 |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城乡规划资质证书》。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7工作日
时限说明:采用告知承诺为即办,不使用告知承诺7个工作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