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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分公司注销未分配利润怎么处理
有余额需要分配该部分企业税后后利润时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公司注销时,如果仍有未分配利润余额,因为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税后利润,不属于个人所得,需要重新分配给各股东时,应当有红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注销的税务处理如下:
1、清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
清算所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
2、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净利润*20%
各股东分得的净利润=清算净利润*提股比例。
清算净利润=清算所得-清算企业所得税。
所有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所示:
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分享的净利润*20%。
未分配利润=清算净利润+清算前未分配利润。
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净利润=未分配利润*提股比例。
二、在未分配利润清算期间,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优先股股利。
5、普通股股利的分配。
6、最后是年终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它可以在以后几年继续分配,分配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就数量而言,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各项盈余公积和分配利润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