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争议区别(苏州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不同)

苏州商标争议是指什么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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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苏州商标争议是指什么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苏州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这两个到底有什么不同?

  概念不同: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简单而言,商标争议是在商标使用时.商标异议是在申请商标时。

  特点不同

  商标异议的特点:

  1.权利保护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社会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

苏州商标争议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也未经裁定。

  实质不同:

  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内容不同:

  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时间不同:

  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申请主体不同:

  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提出原因不同:

  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处理机构不同:

  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所缴费用不同:

  商标异议不用交纳费用.而商品争议应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权争议的解决途径 经济法

苏州商标权争议的解决途径有:

  一、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能使商标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让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