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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在税法的基础上有更细致的规范。
(一)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环境保护税法与实施条例已经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所以,我们需要对环境保护税法进行更深入的了解,以免产生相应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