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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办非企业审批流程:
1、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承办人审查资料,现场勘查。需要整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办件计时暂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或逾期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提出不予许可决定意见;
3、审定,承办人拟定核准文件;
4、局务会研究;
5、制作打印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民办非企业及社会团体登记问题解答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什么是非营利法人?
答: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都需要什么内容?
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什么?业务主管单位是什么?
答: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成立分支机构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7、社会团体需要筹备期吗?
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予以修订)规定,社会团体取消筹备期。
8、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哪些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9、社会团体可以成立分支机构吗?
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10、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注销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