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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勘察资质转让怎么办理手续
勘察资质转让是指勘察单位将其具有的勘察资质或者部分勘察资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勘察资质转让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转让无效或者产生纠纷。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勘察资质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是个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进行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同一专业领域内进行转让,不得跨专业领域进行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同一资质等级内进行转让,不得跨资质等级进行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同一资质类别内进行转让,不得跨资质类别进行转让;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信誉和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让方应当接收转让方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文件、技术设备等;受让方应当承接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受让方应当承担转让方已经发生的债务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勘察资质转让的具体程序如下: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勘察资质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交接时间等事项;转让方和受让方向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勘察资质转让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勘察资质转让申请书;勘察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勘察资质转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单位的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单位的技术文件、技术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双方单位已经签订的合同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双方单位已经发生的债务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勘察资质转让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勘察资质转让批准书,办理勘察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领取新的勘察资质证书;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勘察资质转让协议,完成资质转让的交接工作,包括技术人员、技术文件、技术设备、合同、债务、风险等事项;转让方和受让方向社会公告勘察资质转让的事实,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