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如何办理

梅州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怎么办理  梅州承装修试资质全称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若想承接输电、供电、受电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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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怎么办理

  梅州承装修试资质全称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若想承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项目,或是承接升压站、外送线路等发电项目涉网工程都需要先获取承装修试资质才可开展相关工作。梅州做电力施工项目的企业大家都知道电力设施的重要性,电力施工更有严格的规范性,因此,要想进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施工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书,才能进行工程施工,没有取得资质许可证书的,是不准进行承装修试电力施工的。下面小编详细介绍关于梅州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办理具体需要的资料和条件及流程。

梅州什么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同时废止。其中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梅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五个等级。首次办理应当申请最低等级,Www.dongrv.com业绩满足一定要求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资质升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梅州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办理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据了解申请一级到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必须要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梅州承装(修、试)电力资质办理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八)合并的证明材料;

  (九)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分立的证明材料;

  (十一)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梅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怎么办?

梅州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需要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www.dongrv.Com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梅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流程

  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等环节。

  (1)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确定申请事项并根据填报要求网上提交或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