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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的原则及例外原则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规定,都强调收入确认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会计准则同时又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税法无规定的,税务处理应遵循会计准则规定。但是,针对一些特例,税法也有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处理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等,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别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跨年度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收入,也可以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按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金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
(五)按照利润分配日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会员费按收入时确认
支付的会员费只有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消费需要另外收费的,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如果支付会员费入会后,不再付费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以上几点,接受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其余几点可能均存在税会差异。对于税法规定可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的,企业应通过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进行纳税调整。